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取消已经实施的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相关要求,但对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近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以下简称《通知》),统一了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标准。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介绍了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相关问题。
根据《意见》和《通知》,对于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并经转入地环保检验,符合转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各地不得设定其他限制措施(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除外)。这里提到的在用车排放标准不是指转入地要求新车销售所需达到的排放标准,而是指本地区允许行驶车辆的排放标准。通俗地讲,就是当地允许跑的车,就必须允许迁入。
根据《意见》,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除外。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9个城市)。这些区域是明确的,不得自行解释,随意扩大。
根据《意见》和《通知》,只有“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属于取消限迁政策的例外车辆。目前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是指黄标车,即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各地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情况进行了督办。此次,《通知》再次明确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意见》有关规定。《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通知》规定不符的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