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风险排查》提出,重点盯紧融资租赁公司旗下从事互联网金融、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关联公司,有没有自融、虚构融资项目进行融资等违规行为。
当租赁公司、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各类金融业态将目光汇聚在汽车金融领域时,风险也开始显现。在此之前,地方及国家相关部门已多次发布对融资租赁的风险排查和整治工作。业界认为,随着监管的加强,融资租赁有望向更加合法合规的方向发展。
融资租赁行业不断进行风险排查
2016年3月2日,上海市就发布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的通知》,排查的第二条就是“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互联网、投资理财、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2016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也提到了“P2P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
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网贷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开展类资产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2017年5月8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重点盯紧融资租赁公司旗下从事互联网金融、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等业务的关联公司,有没有自融、虚构融资项目进行融资等违规行为。
据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内部人士介绍,本轮排查旨在督促关联P2P网贷平台公司之间进行必要的风险隔离。首先,融资租赁类受益权转让也是类化产品,其违背了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其次,由于前期监管不到位,注册资金与实到资金差距较大的融资租赁,再与P2P合作,可能出现杠杆过高的情况。
另一方面,有业内人士则表示,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告别野蛮生长时代,在合规化调整的道路上不断进行业务模式的创新、深耕,互联网金融依靠对接汽车融资租赁的“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无疑存在着巨大的市场成长空间。
ABS成为汽车租赁行业青睐的新型融资渠道
面对接连不断发布的排查通知和监管政策,网贷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也在探寻新的出路。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某人士建议,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水平;另一方面,新业态的发展对监管层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除了加强监管,做好监管配套,也要解决融资租赁企业自身融资难的问题。ABS已经成为汽车租赁行业青睐的新型融资渠道。
目前,在交易所发行汽车租赁ABS产品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有三类:一是传统的以汽车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的租赁公司,其租赁业务既包括一手车也包括二手车;二是综合融资租赁公司以期汽车租赁板块资产发行专门的产品,以乘用车和重卡租赁资产为底层资产;三是由汽车供应链中的经销商或信息提供商组建的租赁公司,发行汽车租赁ABS产品。
近几年,汇通信诚、先锋太盟、易鑫租赁、先锋租赁、海通恒信、人人租赁等租赁公司纷纷发行了汽车租赁资产ABS,根据Wind、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天津)研究院统计,汇通信诚在2016年发行总规模为55.40亿元,发行数量5支;海通恒信在2016年发行总规模为40.76亿元,发行数量3支;易鑫租赁在2016年发行总规模为34.60亿元,发行数量5支;先锋太盟在2016年发行总规模为21.19亿元,发行数量7支。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CFO甘海奋先生在2016汽车金融资产化专题培训上就表示,在租赁资产化业务中,发起方要拥有优质的资产,投放前一定要风控措施到位,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性,防止低配高融。在资产选择上,不能降低承租人的选择标准。甘海奋认为,ABS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融资渠道之一,而且其融资成本具有一定的优势。
美利车金融的负责人李明昊也表示,“无论是汽车金融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ABS已经很成熟,是非常常见的事情了。”同时,他指出,尽管ABS的发行绝对赶不上平台资产新增的速度,但ABS是补充资金来源重要的一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