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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三大看点

      文章来源: 添加人: 更新时间:2015-04-28

       豪车代表品牌玛莎拉蒂2012年10月30日宣布在内地召回缺陷汽车,虽然此次召回的汽车仅16辆,但是从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到2012年10月29日,我国累计召回的缺陷汽车多达898.6万辆。

        30日当天,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布,我国突破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以促进召回制度有效实施。
       
        共享信息:有助于发现缺陷线索
       
         消费者的投诉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重要基础,消费者能发现许多在实验室里、在测试过程中发现不了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对消费者投诉的汇总分析,一些有规律性的问题就会被发现。
        由此,刚刚发布的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质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另一方面,汽车的缺陷信息往往分布于各个部门,比如公安机关可能遇上多起有规律、类型相似的车祸,从而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的问题。因此,刚刚发布的条例建立了多部门汽车产品信息共享机制,以便于发现汽车产品的缺陷线索。
        条例规定,质监部门、汽车主管部门、商务部门、海关、公安交通部门、工商部门等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加重处罚:对非法行为增强威慑力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刚刚发布的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此前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
        根据这个管理条例,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或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或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条例还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这个管理条例还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据业内人士介绍,罚款金额为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至10%之间的规定非常严厉,一批缺陷汽车可能有几十万辆,甚至上百万辆,即使以1%计,罚款数额就不得了。这对于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缺陷汽车等违法行为极具威慑力。
       
        信息记录:让缺陷调查掌握更多信息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从表面上看,目前我国的汽车召回是由企业主动实施的,但事实上,不少是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深入调查,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厂商才承认问题,最终实施召回的。因此主管部门的调查不可或缺。
        为此,刚刚发布的条例明确,国务院质监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在信息的记录、保存方面,这个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及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监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为了让缺陷调查掌握更多的真实信息,条例还规定,生产者应当将自身基本信息,汽车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因汽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汽车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等报国务院质监部门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缺陷调查与认定等技术支持能力建设,推动国家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建设,为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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