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落实《决定》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10月8日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改革,并配套施行相关措施,有利于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
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开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