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宣贯会,会议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电动客车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前,新能源客车暂按《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新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车型,应同时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内车型,应于2017年7月1日前补交第三方检测报告。2017年1月1日起,新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使用三元电池的客车,应同时补交第三方检测报告。
记者了解到,在《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中,对可充电储能系统有“蓄电池单元热失控试验”和“可充电储能系统热失控扩展试验”等测试要求。此次宣贯会指出,新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使用三元电池的客车,应同时补交第三方检测报告,电动汽车资源网认为该条款表明,在通过热失控试验和热失控扩展试验测试的前提下,三元锂电池客车可申请推荐目录,这标志着三元电池在客车上的应用自2017年1月1日起解禁。(相关验测试方法及要求请查看《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今年1月底,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司长张相木明确表示,出于对动力电池安全问题的考虑,目前暂停三元锂电池客车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关于三元锂电池能否在客车上使用引发业内诸多争议,而今临近年尾,终于有了结论。
根据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宣贯会,记者了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生产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整车产品负总责。要从研发制造、运行监控、维护保养等各环节严格管控,确保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一致性。
具体要做好如下四方面工作:(一) 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二) 建立健全企业监测平台;(三) 提高售后服务能力;(四) 配合做好产品质量检查。
(一)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自2017年1月1日起,电动客车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前,新能源客车暂按《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执行。
①2017年1月1日起,新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车型,应同时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
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内车型,应于2017年7月1日前补交第三方检测报告。
③2017年1月1日起,新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使用三元电池的客车,应同时补交第三方检测报告。
生产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以技术保安全,大力开发先进适用的新能源汽车车型产品。要加强供应商管理,严格把控零部件质量,并对零部件质量问题负责。要严格车辆出厂检测,确保生产一致性、整车质量安全。
(二)建立健全企业监测平台
与用户充分沟通并签订保密协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全车载终端,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管理。
①2017年1月1日起,企业监测平台建成并与国家平台完成对接测试。
②2017年1月1日起,新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车型,应完成车载终端——企业平台——国家平台的数据传输测试。
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内车型,应于2017年4月1日前完成数据传输测试。
按GB/T 32960《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要求,将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地方平台。
企业平台应该设置与国家监测平台接口,接受国家监测平台的监管抽查,在接受到国家监测平台实时数据调用指令时,应当按指令要求将对应车辆的相关安全状态信息上传至国家监测平台。
(三)提高售后服务能力
生产企业要信守产品质保承诺,合理布局售后服务网络,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售后安全运行档案制度,做好新能源汽车定期安全检查、保养等服务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动力电池、线束和连接器在内的高压系统的检查维护。
严格执行新版充电接口、通讯协议国家标准要求,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要满足新版充电接口和通讯协议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要提供免费改造升级服务,提高充电互通性和安全性。
(四) 配合做好产品质量检查
生产企业要会同运营企业、销售公司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市场抽样核查、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对发生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的产品,按照要求开展调查,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对存在设计缺陷的同类产品要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二、地方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
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地方监测平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建立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对出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启动调查机制。
具体要做好如下三方面工作:(一) 加强组织领导;(二) 建立健全地方监测平台;(三) 建立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组,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
组织生产、运营等企业对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充电基础设施等运行状况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早期推广车辆进行安全排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二)建立健全地方监测平台
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测平台,实时接收来自车辆生产企业转发的本辖区内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整车运行安全状态、行驶里程和充电量,整车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系统故障等信息。
地方监测平台应设置与国家监测平台接口,接受国家监测平台的监督抽查,在接到国家监测平台实时数据调用指令时,应当按指令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国家监测平台。
地方监测平台建设参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国家标准,不得在国家标准之外随意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同时应当做好地方监测平台数据保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注:①地方监测平台要求企业发送的数据信息范围,不应超过GB/T 32960.3的要求,避免各地要求不一致,增加整车企业开发应对难度和成本。
②公告服务领域:公交、环外、出租、物流等。
(三)建立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制定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方案,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培训宣贯。
发生起火等安全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抢险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和相关企业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结果要及时上报行业协会成立专家组、工信部装备司并主动公开。
三、行业组织要发挥支持和自律作用
行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安全工作,组织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水平。
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完成评价报告;根据需要推荐、组建专家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
行业学会要搭建技术交流平台,提高企业产品安全设计水平和用户科学合理使用知识。
标准化机构要加大新能源汽车安全标准研究力度,加快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安全标准宣贯和应用评估。
工信部将加强监督和抽查
记者了解到,工信部将根据《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条件》、《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对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就企业监测平台、地方监测平台、生产一致性及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监督。
对未按要求建立检测平台、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生产企业或检测机构,将给予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