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该通知表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7年以前在本市完成备案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需重新核定,原备案信息不再作为享受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单独号牌配置及市级财政补贴政策的依据。
按照本通知新的要求,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开始接收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申报材料,并对材料齐全的企业进行售后服务检查。对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及产品,在协会官网上公示后进行专家组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及产品,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后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外发布备案信息。
各汽车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第39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机函〔2017〕2号)、《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京科发〔2017〕25号)等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促进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应用工作安全、有序开展,现对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有关工作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要求
1、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技术研发水平,在产品安全、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原则上,申请备案的产品应已在本市以外具备一定的推广规模;
2、企业应建设诚信体系,主动作出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做好产品一致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工作;
3、企业应满足《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售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保障消费者权益;
4、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并与本市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对接(公共应用领域车辆接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私人应用领域车辆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质量安全监控平台);
5、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
6、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7、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相关产品两年内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申报程序
(一)对于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并于2017年以前在本市完成备案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须补充、完善以下材料:
1、企业承诺书(见附件);
2、企业售后服务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满足《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售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的说明材料);
3、企业销售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产品安全事故历史及处理情况;
4、企业销售新能源小客车历史推广应用情况;
5、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方案(专家组将重点评审其有效性及可操作性);
6、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专家组将重点评审其有效性及可操作性);
7、产品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7年)的证明材料(原备案细则中“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证明材料”不再提供)。
(二)对于未在本市完成备案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按照国家最新标准和要求及《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京科发〔2017〕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上述补充材料。
三、监督管理
(一)加大企业售后服务能力检查力度。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能力进行现场检查评审,重点检查售后服务人员技术水平、培训制度及记录、现场“三电”维修能力及维修条件等,并在企业完成备案后对售后服务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加强信息公开。对于申请备案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开专家评审结果(包括企业及产品未通过原因)及备案产品信息(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需企业主动说明);对于已备案企业及产品,将公开产品安全事故情况及企业售后服务检查结果。
四、其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7年以前在本市完成备案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需重新核定,原备案信息不再作为享受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单独号牌配置及市级财政补贴政策的依据。
同时,按照本通知新的要求,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开始接收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申报材料,并对材料齐全的企业进行售后服务检查。对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及产品,在协会官网上公示后进行专家组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及产品,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后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外发布备案信息。